文件名称:《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大政办规发〔2025〕1号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8日
发文单位:大连市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利化、高效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本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运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遵循安全有序、协同高效、惠企便民、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协同,统筹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职能,负责牵头组织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低空空域的管理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并对飞行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低空经济重大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无线电频谱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配备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并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依法处置通用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低空飞行事故地面部分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市低空航空体育赛事活动。
市气象局负责推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规划建设本市低空通信网络,推动低空通信网络覆盖。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统筹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参照上述规定,确定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市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开展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低空空域的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空域与航线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推进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等重要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大连市低空飞行活动应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
第八条 飞行计划需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避开军事禁区、重要设施上空等敏感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 资质与人员管理
第九条 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航空运营资质,飞行人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执照,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在民用无人机登记系统注册。
第十条 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管理、实名登记等相关要求,依法实施低空飞行活动,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五章 飞行服务
第十二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为运营人提供低空飞行服务。
第十三条 运营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运营人办理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报备事宜。
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本市低空范围内空域、气象、飞行动态、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运营人提供飞行中监视和告警提示、航空情报等服务。
第十六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市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信息。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低空飞行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飞行活动不对公众安全、空中交通秩序及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资质,遵守与空域、飞行管理和运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与统计分析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依法向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提供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协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应当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依法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申请低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应当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发现或接报飞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应当立即依据情况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
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
低空飞行异常情况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报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依法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监控和管理,依法处置低空飞行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运营人,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资源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低空飞行,是指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农、林、渔、建筑等行业作业飞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各种直升机、固定翼飞行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工业无人机、消费无人机、城市治理无人机等飞行活动。
(三)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场地基础设施(通航机场、起降场地、无人机巢等地面支持设施)、航行服务基础设施(通信系统、导航系统、监视系统、气象监测系统)、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飞行数据平台、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底层数据体系和应用平台)、能源基础设施(电动飞行器能源补给服务、氢燃料补给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链接: https://www.dl.gov.cn/art/2025/6/13/art_8741_244479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