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管理
本文介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对口管理单位或者涉及部门(机关),包括其职责分工及交叉。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了几十年,但是只在近十几二十年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并伴随低空经济的全面铺开而走入寻常百姓家。在这种背景下,无人机管理并非限制其发展,制约其进步,更多的是规范与引导,保障安全才能快速发展。
Tips:以下“无人机”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
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CAC)
主要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核心规章:CCAR-9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说明:CCAR-92部规章系统性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边边角角”。
1.统一领导与统筹协调:
• 按条例第 4 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CAAC会同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无人机飞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分级负责。
2.适航与运营许可:
• 中型、大型无人机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需取得适航许可(条例第 8 条);关于适航管理,在CCAR-92部里有明确要求及细化条款。•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需申请“运营合格证”,农用无人机(≤150 kg)在农林牧渔区作业可豁免(条例第 11 条)。
3.实名登记与动态监管:
• 所有者应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及按需国籍登记。• 依托“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生产、登记、飞行动态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条例第 23 条–第 24 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
主要法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版)
1.产品准入与追溯:规定生产者须向工信部报备生产者名称、产品型号代码,并为每架无人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UPI),便于全程质量可追溯。
2.质量与频率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联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型号核准与频谱监测。
三、公安机关(MPS)
主要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航局AP,2017 年) ;其他地方性文件。
1.实名登记执行与执法:管理250 g以上无人机所有者实名注册、登记标志粘贴、信息变更与注销;对未实名或违法飞行行为实施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于登记方面的管控,主要由CAAC实施,必要时联合公安研究落实;对于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条例第47条)。
2.反制与应急处置:可部署反制设备,对“黑飞”“乱飞”开展现场执法和应急处置。
3.空域及飞行活动管控。
4.现场巡查与联合执法。
5.低空安全宣传等。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主要法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 42590-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注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 42590-2023)是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
1.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提出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机体结构、抗风性、噪声等 17 项强制技术要求,指导全生命周期安全设计、生产和检测。
2.质量召回与市场监管:对发现缺陷的产品,责令生产者召回并通报经营者、使用者,未履行者由SAMR依法处理(条例第 13 条)。
五、交通运输部(MOT)
主要标准:行业标准 JT/T 1440-2022《无人机物流配送运行要求》(2022-12-13实施)。
说明:该标准规定了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基本要求、场地设施要求、作业要求、信息交互和安全要求,适用于支线无人机物流、末端无人机物流的运行 。
1.物流配送规范:对支线与末端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场地设施、作业流程、信息交互、安全与应急预案等提出详细规范。
2.行业数据接口:推动无人机运营管控系统与快递企业信息系统互联,确保监管信息与业务数据协同。
六、自然资源部(MNR)
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2017-07-01施行)
1.测绘资质与航测管理: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航测单位须持“测绘资质证书”,并依法备案飞行方案,确保地理信息及数据安全。
2.数据安全与成果管理: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存档与保护,防范非法境外测绘与数据泄露。
七、农业农村部(MARA)
主要法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2025-01-23起施行)
1.培训与考核:与CAAC联合制定,规范农用无人机操控员的培训大纲、考核科目及操作证发放,确保持证上岗。
2.豁免与监管:条例中对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免予运营合格证及操控员执照(第 11、16 条),但须经生产者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条例第 50 条) 。
八、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4 条、第 5 条
1.区域管理与公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机行政许可、管制空域公告、地面警示标志设置与巡查(条例第 21 条)。
2.应急保障与创新支持:配合CAAC和公安开展演练,应急救援,支持本地科研创新与应用。
九、军事空管机构(中央军委/PLA空军)
来源:《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4 条
职责:负责军用空域及超低空飞行调度,与CAAC协同划设军事禁区空域,确保军民空域安全分离。
Tips:空域是国家资源,所有者是人民军队,所以空域管理永远都是军事管理机构说了算。
分工与交叉
分工清晰:CAAC主飞行安全与空域管理,MIIT主产线监管、产品准入,SAMR主标准与质量,MPS主实名与执法,MOT主物流应用规范,MNR主测绘资质,MARA主农用无人机培训,地方政府负责区域执行,军方负责军事空域。
职能交叉:
实名登记:CAAC制订办法,公安负责执法与监管(存在一定的交叉或者不明晰);
标准制定:MIIT与SAMR共同组织强制性及推荐性标准,CAAC协调行业标准;
空域划设:CAAC顶层设计,军方实施审批,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巡查(公安部门);
信息共享:各部门依托“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互通生产、登记、飞行、执法等数据,实现动态监控与快速响应;目前信息共享处于有限范围。
通过上述法规与标准的协同实施,我国形成了“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无人机管理格局,既维护了航空安全与国家安全,又支持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无人机的管理一直是动态的。随着无人机应用的纵深发展,总会有新的管理盲区出现,那么政策与规定也会动态调整,科学、有序、合理引导,预想式管理是低空经济全面铺开、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
来源:山海那边的云端
